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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方式
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/11/24 0:00:00 阅读数: 《漯河市房产监察支队层级监督制度》


   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,改进工作作风,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,促进勤政廉政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,结合我支队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内部监督原则:
    行政效能层级监督制度依据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》进行。
    (一)立足教育,着眼防范,本着依法监督、从严治政原则,从源头抓起,标本兼治。
    (二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    (三)谁主管、谁负责,搞好行政监督的执行落实。
    (四)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,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。

    二、监督对象:
    漯河市房产监察支队全体人员。

    三、监督的主要内容: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决定、命令以及完成上级重大决策、工作部署、重要任务情况。
    (二)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,履行工作职责、实现工作目标、发展规划情况。
    (三)廉洁勤政、务实高效、改善行政管理、提高行政效能、改进作风情况。
    (四)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以及突发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,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情况。
    (五)其他属于行政效能层级监督范围的事项。

    四、监督职责权限:
    (一)主管局长对支队长监督。
    (二)支队长对副支队长进行监督;
    (三)副支队长分别对所分管队室进行监督;
    (四)队室长对本队室人员进行监督。

    五、监督的主要形式:
    (一)适时对监督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。
    (二)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和考核评议。
    (三)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。
    (四)通过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、开通行政效能监督热线等形式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监督。

    六、监督的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:
    (一)层级监督的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    (二)监督对象未经审核、批准,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,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负直接责任。
    (三)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,审核人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,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承办人负直接责任,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,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。
    (四)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,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审核人负直接责任,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。
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,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审核人负直接责任。
    (五)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、审核人正确意见,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批准人负直接责任。
    (六)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,负直接责任。
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,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。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,审核人负直接责任,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。

    七、行政监督申诉办法
    监督对象对上一级别监督办法、过程、结果存在异议的,可向该监督层级的上一级别直至局长办公会申诉,要求复议。

    八、监督电话
    局纪检监察室电话:0395-3105188
    支队办公室电话:0395-3105996
    支队监察科电话:0395-3105258